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有什么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因为客观上行为动作总是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结果,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因而使两罪的界限总是困难分清,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感到棘手的问题之一。故意杀人能引起别人死亡,故意伤害也能引起死亡,从古到今天,几乎没什么国家的立法不注意到这种事实的存在。但,怎么样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却有不一样的规定。比如,在国内封建社会的刑法中,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只看死亡是如何发生的,而不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为什么。比如,国内唐律就是以死亡发生的时间来区别的。其中关于“保辜”的规定是:“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10日;以他物殴、伤人者,20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10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在其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这就是说,只须行为人殴、伤别人,在上述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一律以杀人罪论;在上述期限以外发生死亡的,或者在限内死亡而与行为人的殴、伤没因果关系的,一律以殴、伤的规定论处。清代著名法学家、法律改革家沈*本也说过:“故殴伤人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①在英国也曾实行“一年零1日”规则,即谋杀和非预谋杀人罪的认定,以被害人在一年零一天之内死亡为条件,若是在一年零一天将来死亡,则不可以按上述罪处罚。但这一规则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所废除。②
在推行了有意的打击,结果发生了死亡的案件,如何认定是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致死,在国内的理论界有不同怎么看。有些说:“重点在于弄清犯罪的目的”,由于,“犯罪目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的根本条件”。③照此说来,证明有杀人的目的,就是故意杀人罪,有伤害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有些更直截了当地指出:“认定故意杀人罪,没剥夺别人生命的目的,就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④上述看法,在刑法学界遭到广泛的批评。笔者觉得,假如案件事实证明行为人有杀人的目的,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有哪些理由否定不是期望,而是放纵死亡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存在呢?假如觉得,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也可以表现为放纵态度,那样,这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不是完全混淆了吗?如此的结果,只能致使重罪轻判,削弱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保护。而且,把一种性质更紧急的犯罪的构成作为另一种风险性质较轻的犯罪的加重结果,无论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说,都是不适合的。在理论上,还有人倡导,“从犯罪行为来认定杀人罪与伤害罪”,⑤假如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是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是无可非议的。由于,说推行故意杀人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推行故意伤害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没任何错误。但,当谈到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时,重点的问题,在于怎么样认定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这本来是个需要充分调查和剖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才能作出结论的复杂的问题,有些人却企图用简单的办法来解决。比如,有些说:“但凡在当场一击或者一暗杀死的,都不可以觉得是伤害致死,应当觉得是故意杀人。”⑥并且“由此得出结论,伤害致死,在伤害和死亡之间需要有一段距离,没一段距离,就难于分辨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⑦ 有些人说,判断是否有杀人的故意,不应当以有意的内容为准,不然的话,被告人否认有杀人的故意,大家就不好定案了。他们倡导,判断的规范就是看被告人是否“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假如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导致了死亡,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笔者觉得,不可以简单地用如此一种公式来判断。第一,致命的工具本身的范围,就是非常难绝对确定的,比如,刀、斧、枪支可以说是致命的工具,但它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不可以说拿刀的,就肯定是要杀人;砖头、石块或木棒,常常被用来作伤人的工具,但,用来杀人的也不乏其例。因此,单从工具性质上是很难认定是杀人或伤害的。说打中要害部位导致死亡,就肯定是故意杀人,也不妥当。打中要害部位导致死亡,可以是因为各种缘由。有些是有目的地选择要害部位;有些是在双方的搏斗当中,无意之中击中要害,甚至于有些被告人本来是想打击非要害部位,但因为被害人躲闪却正好误中要害部位。可见,打中要害的部位,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有杀人的故意。所以,用简单的办法,很难作出正确的结论。笔者倡导,对这种案件,要综合案件的各种状况加以判断,不可以简单地依据某一个事实做结论。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区别上述界限时,有以下事实是可以考虑的。1.案件的起因。行凶案件是如何起来的,是因为生活小事,还是因为双方积怨非常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秘密谋划策划,这类可以帮助大家剖析被告人有没产生杀人的思想基础。2.被告人和被害人平常的关系如何。是好还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这也可以帮助大家剖析认定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假如平常关系非常不错,因为一时口角发生殴打,通常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若是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俗话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那样,杀人的可能性就较大。3.犯罪有无预谋和筹备,与是如何预谋和筹备的。但凡预谋杀人的,一般经过周密筹备,要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比如,想用匕首刺,惟恐匕首不快,还要磨一磨;要选择最易杀人的时间和地址。而伤害案件,通常情况下,无需做这么周密的筹备,也无需特殊的工具。他可以随时抄起一根棍子,砖头等等,打击他们;更不会选择最易致死的工具。当然,不可以说用木棍就不可以构成杀人罪。4.伤害的部位。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总要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总是是不选择部位,甚至于有意识地避开要害部位。譬如有些打人,拿棍子和皮带专门打人的屁股,以为打屁股打不死。其实打屁股,大面积的淤血,同样可以导致死亡。但,一般不知道这一点,以为打屁股没事。这里应该注意,虽然伤害的是要害部位,但还要看是如何导致伤害的。由于,在双方搏斗中,可能不是被告人有意地打击要害部位的、所以,打中要害的,不意味着就是故意杀人。5.犯罪行为有没节制。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尤其是以杀人为目的,总是表现为行为没节制,不置被害人于死地不会住手。而伤害犯,由于是以导致他们伤害为满足,不想导致他们的死亡,所以,总是比较有节制。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平常表现非常暴力、凶残、放浪不羁、流氓成性,或者平常比较胆小如鼠,比较懦弱、温顺。这可以帮助大家剖析被告人产生杀人企图可能性的大小。7.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说,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他总是表现为一种比较满足的表情。尤其是在流氓杀人案件中,他会为杀死人而感到“神气”,有些还向同伙夸耀,甚至有些被害者没死,而他误觉得已经去世了,来夸耀我们的“胜利”。这足以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假如行为人只不过故意伤害的,当他了解被害人死亡时,总是表现为惊讶和出人预料的表情,甚至于表示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以上什么时间综合起来剖析,可以帮助认定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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